> 轉知衛福部函釋有關長照專業服務手冊執行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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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長照專業服務之人員尚未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
> 為免影響專業服務提供,勉予同意該等人員至遲於112年8月31日(含)前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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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將自112年10月1日起,檢核專業服務費用之申報資料,
> 倘於112年9月1日(含)後,未完成Level II及Level III訓練課程者,自112年9月1日後執行之專業服務不得支領服務費用。
> 詳細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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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請轉知所屬機構知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