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社團法人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民法及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New Taipei City Nurses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結合新北市護理人員共謀護理專業發展,促進人類健康並以維護會員權利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一、維護及增進護理人員共同之權益。

二、拓展國內外醫事團體之合作及交流。

三、提昇護理品質暨學術研究。

四、協助政府推行衛生政策以維護國民健康與社會福利。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發之護理師證書、護士證書,且在新北市區域內執行護理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且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但未執行護理業務者居住於新北市轄區內,可自由加入為會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護理人員法之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或已撤銷護理人員證書者。

    二、依護理人員法第九條之規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撤銷執業執照者。

    三、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刑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 七 條 會員入會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及當年度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辦理一切福利之權利。但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服從指導與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侯選人參考名單,由理事會提出,於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

  第 十 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七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乙名,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

    一、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二、審查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四、會員之處分。

    五、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之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綜理本會會務。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三、召集理事會。

  第十五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查會務。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三、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四、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五、組成各委員會,並推展會務。

    六、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編列預算及執行;提出決算、工作報告。

    九、受理會員合法之申訴案件。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

    一、審查本會一切工作之執行。

    二、監查本會財政、保管及稽查事項。

    三、辦理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四、議決常務監事、監事之辭職。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視同辭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內事務,其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一、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備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其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項決議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代表之處分及理監事之解職。

  (三)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四)財產之處分。

    三、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開一次,並得通知侯補理監事列席。

    四、理監事會議,應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五、理監事開會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特殊狀況時得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第 六 章 經費與會計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會員入會費。

    三、特別捐款及補助款。

    四、資金之孳息。

    五、雜項之收入。

  第廿四條 會員退會時應繳清會費至當年度,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廿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六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列下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下年度開始前送主管機關核備實施。如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再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廿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有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廿八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廿九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三十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年元月九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77年5月3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78年5月4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82年3月12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89年1月29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92年2月13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96年3月24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98年3月7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00年1月15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112年3月4日

社團法人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章程1120304修正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