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護理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或顯示足以識別其身分之標誌。
護理人員法第二章執業
第 8 條
1 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 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2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 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 理由及證明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有效 期限屆至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行申請。
3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 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 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護理人員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