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2項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6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使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有關部分護理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將於115年6月19日到期,考量護理人員人數眾多,為使執照更新作業能於期限內順利完成及有效分流辦理人潮,請依下述排定時程至衛生所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 醫院:衛生局已發文至各醫院排定期程
- 護理機構:114年12月24日至115年1月30日
- 診所:115年2月2日至115年4月30日
- 其他機構(非職業登記於醫院、護理機構或診所):115年5月4日至115年6月19日
⚠執照更新所需公會證明請會員登入後,點選 [會員專區] / [會員證明書列印]
⚠⚠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換照人員,衛生局依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33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第13條第2項規定,將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請檢視您的積分是否達標,請參考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或下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專科醫師、專科牙醫師:完成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二)專科護理師: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護理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