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來函:有關「人體研究計畫涉人體血液採集」之疑義,敬請轉知所屬機構,謝謝您!
重點摘要:
> (一)衛福部曾於101年4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10203180號函釋指出: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樣,非屬醫療行為,即非醫療輔助行為,至學校護理人員如係受託協助校內研究計畫進行人體抽血採樣,上揭計畫應經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 (二)本次來文補充說明:人體研究所需之血液,其取得方式之一,為自人體靜脈或動脈抽取;而採集靜脈或動脈血液(以下簡稱抽血),係醫事專業技術,應由接受相關抽血訓練,且具有效期間執業執照之醫事專業人員為之,尚不因抽血係為診斷、治療或人體研究而有不同。觀諸醫事檢驗師法、護理人員法、醫師法所定各該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之範圍,與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護理師、護士或醫師均受過抽血之相關訓練,從而得從事抽血者,即應由上開醫事人員為之,始能保障接受抽血者之生命及身體健康,並符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