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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起日: 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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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函:衛生局來函:有關醫事人員依「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政策辦理時所適用停(歇)業規定事宜

衛生局來函:有關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依「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新制」政策辦理時所適用停(歇)業規定事宜,請查照。

重點摘要:

> (一)自115年1月1日施行之新制育嬰留停(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醫事人員如依該規定申請:得免依各醫事人員法規辦理停(歇)業,使其能專心育兒。

> (二)惟依過去既有(舊制)所申請之育嬰留停等非屬上述以日計新制者,仍維持既有規定:必須依各醫事人員法辦理停(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