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7條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3條,事業單位雇用或特約醫護相關人員入職場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其資格需經相關訓練合格者 。
> 「任何工作場所之工作者,都應能接受職業健康服務之照顧」為世界衛生組織(WH0)「全球職業健康行動計畫(2008-2017)」之目標,國際勞工組織ILO亦宣示「安全健康」是勞工基本人權。而我國在歷經產業結構變化後,工作場所不僅存在傳統職業危害外,工作者亦多面臨績效、工時問題、輪班、心理壓力等多元複雜的健康危害,為因應過勞、肌肉骨骼等新興職業病之增加,因此提供適切職業健康照護工作更趨迫切。
> 敬請惠予公告周知並鼓勵 貴屬將於事業單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與相關人員踴躍報名參加。
> 說明: